未婚生育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发表时间: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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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据报道,女子梦梦(化名)由于没有结婚证,生产医院告知“系统里无法查询到其生育登记的信息”,区医保局告知“其非婚生育‘属于政策外’,卫健委不会将其生育登记信息推送。”这样,梦梦拿不到生育保险。2021年9月,梦梦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卫健委,走上争取生育保险之路,2022年1月28日,该案一审开庭,目前没有宣判;该案被称为深圳首例非婚妈妈起诉卫健委争取生育保险的行政诉讼案例。那么未婚生育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本文尝试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现有司法案例的认定

01

张萌(化名)案被称为单身妈妈争取生育保险第一案,2017年5月,张萌生育其第一个子女,在此之前,公司一直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因系未婚生育,未能申领生育保险金。为此,张萌先后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政府,上海市社保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过两个阶段,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被驳回诉讼请求,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阶段:以街道办事处、区政府为被告

2017年7月10日,张萌向街道办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2017年7月11日,街道办要求其补正配偶身份证、配偶户籍证明及婚姻证明。同日,张萌出具其书写的情况说明,说明其于2017年5月生育一子系未婚生育,无法提供相关婚姻及配偶材料。2017年7月14日,街道办对张萌申请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张萌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街道办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

2018年4月,法院判决驳回张萌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国家建立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促进计划生育,《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立法目的及精神亦是促进计划生育。在现行的计划生育制度下,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有赖于对计划生育制度之遵守,故未婚生育并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审核机关将“准入”条件予以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并无明显不当。

(二)第二阶段:以上海市社保中心为被告

1.一审、二审情况

2018年1月,张萌向上海市社保中心提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因其未提供《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且表示无法进一步补全,上海市社保中心经审核,于同日作出《办理情况回执》,告知其申请的业务不能办理。张萌于2018年8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回执,并向其发放生育保险待遇。2018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请。张萌提起上诉,2019年2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婚生育是否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等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上海市人民政府为保障母亲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母亲就业,根据《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生育保险办法》,属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效依据。该办法第13条、第17条规定,只有计划内生育的母亲才有权利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且申请时需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本案中,上诉人未婚生育一子,街道办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未出具其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且上诉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属于计划内生育。上海市社保中心依据《生育保险办法》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不符合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其符合申领条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2.再审情况

收到二审判决后,张萌向上海高院提起再审,主要理由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生育属于基本人权,未婚生育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未婚生育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属计划内生育。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属于计划内生育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参加生育保险,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待遇,退一步讲,其也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因此原审应当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保障公民在生育时依法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020年2月,上海高院驳回张萌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上海市社保中心是生育保险的经办机构,依据《生育保险办法》等规定,根据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的计划内生育证明等有关材料以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换言之,上海市社保中心依据《生育保险办法》第17条规定,对张萌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合法规范进行审核,从而决定是否发放生育保险待遇,其并未直接作出张萌是否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行政确认。上海市社保中心作为经办机构,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依据《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回复不能办理,于法不悖。

同时,上海高院还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体现宏观人口发展规划与微观家庭生育计划的结合,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社会责任。《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41条第1项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张萌认为自己未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且参加了生育保险,由此推导自己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应享受相应保险待遇,在逻辑上不能成立,且该观点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相符,在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层面均无明文体现。当然,生育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生育女性及其婚姻家庭的生活和发展息息相关。对张萌的诉求,本院表示理解,本院也将深切关注国家及本市生育保险制度的未来面向和持续发展。但就本案而言,张萌的上述主张缺乏相应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实际生活中的申领情况

02

(一)张萌案的后续发展

在张萌案中,其向上海高院提交了,其他省份已有未婚生育母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实例、支持婚外生育女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效判决,上海高院认为,这些材料并非上海市社保中心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的正式法律渊源,故该案中法院并未支持张萌的请求。

关于张萌案的后续,据报道,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民政局印发了沪民基发【2020】23号《关于市卫生健康委“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事项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清单的通知》,规定,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申请,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2月29日起,“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清单,也就是说,申领生育保险金不再需要出示结婚证。2021年1月1日,上海“随申办”上线了生育保险申领的线上申请,3月初张萌即申领了生育保险金。之后,又有多位未婚生育的母亲也顺利申领了生育保险金。

(二)实际生活中的申领情况

根据本文检索,支持未婚生育母亲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仍属于少数。对此,可参考DF协调志愿者于2020年5月-6月电话调查了八个省市的社区/街道办事处、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数据。

对于单身生育(没有结婚证)能否报销生育医疗费用,调查结果显示,“不可以”的回答的高达71.7%;选择“可以”的仅占21.2%(详见表四)。得到肯定回复的集中在辽宁省和上海市,分别是60%和86%,这两个省市计划生育政策与国内其他城市有别,生育医疗视同一般医疗,不需要婚姻证明,不与生育津贴挂钩,按照医保程序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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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关于生育医疗的电话调查数据

对于单身生育(没有结婚证)能否报销生育津贴(产假工资),调查结果显示,没有社保局答复可以报销。部分原因是部分省市的医保局统一受理生育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社保局不受理生育津贴的申领。在社保局受理申领的省市中(包括湖北省和广东省),均得到否定回复(详见表五)。


结果显示,除了广东省(包括深圳市)有成功进行生育登记并报销生育保险(包括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的可能,其余地方均不可以,其中上海是特例(没有生育登记的手续)。答复中不可以的原因均是非婚生育“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即便是广东省,也只有58%的回答是可以进行生育登记,存在实践层面与法律规定不统一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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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关于生育津贴的电话调查数据

   未尽的结语

03

2021年8月20日,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效,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且取消了社会抚养费。此后,未婚生育是否可以纳入计划内生育的范畴,尚无明确的依据。然而根据国办发(2015)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以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即按规定入户已与个人生育情况脱钩,未婚生育的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那么,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否也可以与个人生育情况脱钩呢,目前尚未可知,有待于国家和地方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梦梦案一审尚未宣判,最终的诉讼结果有待法院作出裁决。值得思考的是,在未来的生育保险政策制定中,能否以及如何给未婚生育家庭提供一份保障,如何给未婚生育子女提供一个平和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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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北京律师:李帅彬

专长:民商事诉讼、行政法律业务。擅长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基金、行政复议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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